广东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2013-06-05
 

广东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

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推进《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落实,加强广东海洋经济强省建设,大力发展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规范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精神与《广东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总体实施方案》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国家两部门)为推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以下简称区域示范)工作,支持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区域示范所涉及的海域使用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按原有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  突出重点,分类扶持。专项资金突出重点,集中扶持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优先支持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海洋装备等产业发展,强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争在关键领域实现突破,以点带面,加快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  竞争择优,公平公开。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竞争性扶持方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竞争性分配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各环节的办法和标准应公开、统一,广泛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三)  创新机制,引导放大。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金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  绩效导向,加强监管。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从项目申报、评估审查、资金安排到使用监管等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广东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和市场培育,加强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的实施,按核定的投资额度,以一定比例对我省区域示范项目采取资金直补的形式,予以投资补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海洋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的组织领导机构,省海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考察,下达项目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及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政府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海洋渔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八条 专项项目共设置成果转化、产业化与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三个类别。

(一)成果转化类:指海洋生物技术领域已完成应用技术研究,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取得相关技术发明专利,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发展潜力,具备中试及产品化条件,通过项目实施可形成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或批准文号,并能实现批量生产及销售的项目。

(二)产业化类:指海洋生物技术领域技术水平先进成熟,市场前景广阔,对传统产业升级转型及新兴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集聚作用,具备良好的产业化基础,并已基本落实项目建设条件,通过项目实施可形成大规模生产能力,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类:支撑和满足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基础和应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等需求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第九条              专项项目根据发展前景与重要性、技术先进性、项目投资、产业特点、资质条件、风险程度、区域布局等要求,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个档次。

重大项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7000万元,企业自主投资不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60%。专项经费支持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

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500万元,企业自主投资不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60%。专项经费支持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

一般项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自主投资不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50%。专项经费支持金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超出专项经费支持额度最高上限的,报省海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给予特殊支持。

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办法

第四章         申报及审核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符合国家两部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重点领域规定;符合《广东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

(二)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申报单位(或项目技术协作单位)需具备相关成果鉴定、发明专利、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等证明材料。

(三)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基本具备实施条件,已通过项目用地(用海)预审或用地(用海)已经依法批准(用地、用海属租赁性质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时间(如有变更,以变更前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满两周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组成联合体进行申报。

重大项目与重点项目以企业为申报主体,企业注册资金(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国际国内领先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优先支持。

一般项目以企业为申报主体,企业注册资金(实收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申报主体。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省海洋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项目申报指南,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海洋渔业与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中央及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省财政直管县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申报,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市财政和海洋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省按《广东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相关规定组织项目评审工作,专项资金立项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上报省海洋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法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项目有关协作单位必须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的管理要求,并对承担的项目任务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含设计、建设、运营等)、项目经费预算及说明。实施方案与经费预算经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审查认定后,作为项目实施与管理的依据,并由省海洋渔业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协作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项目资金建立咨询评估及专家监理制度,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监理专家组对项目实施进行第三方评估与监管,以加强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审查合格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相关任务。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以正式文件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应随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对因不可抗力或产生重大变故(法人变更、股权转让、重大事故等)导致不能完成项目目标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联合提出建议报国家两部门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两部门要求和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两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项目验收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及完成后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国家补贴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变卖。否则,一经查出,省财政将收回项目财政补贴资金。

第七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预算

专项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确定初步立项以后,项目单位按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及预算说明。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估审查,并根据评估审查结果核定项目经费补助额度。

(一)预算支出范围。专项资金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固定资产费(基本建设费、设备费、设备安装工程费、工程其他费用)、生产成本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工资福利费、折旧及摊销、修理费、财务费用、生产其他费用)、技术研发及合作费、其他费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

(二)预算编制要求

1. 经费预算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2. 预算编制应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财政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银行贷款、企业借款等。

3.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的,根据规定按一定比例分配计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4. 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同时编制各单位经费预算,并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经费总预算。

第二十三条     经费审核

(一)项目实施方案与预算经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审查后,拟定项目经费安排计划,并报省海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及国家两部门备案。

(二)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上级批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经费总预算,分年度滚动安排,并按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项目进度拨付项目经费。

项目按程序获批后,项目经费按一次核定财政资金补助总额,分年度(23年)滚动支持的方式实施,具体分配办法根据当年资金情况确定。

(三)项目承担单位每年需编报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及经费支出预算,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两部门的要求和资金下达情况安排项目年度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使用

(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合同书组织项目实施,并严格按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使用专项项目经费。

(二)经审定下达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报告审批:

1. 项目总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2. 项目支出预算科目固定资产费(基本建设费、设备费)、技术研发及合作费预算不予调增;

3. 同一科目专项资金预算不得向自筹经费预算调整;

4. 其他预算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5%,或超过5%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根据需要调整执行;超出以上范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三)项目资金由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与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组成,实施独立核算,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

项目自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同步(或提前)筹措到位。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项经费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五)项目经费实行年度经费决算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经费决算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厅。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同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合并汇总上报。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经费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经费决算中反映。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经费调整。至项目验收结束,项目经费决算总额小于经费预算总额的,最后一期专项经费按相应比例调减拨付。

第八章         检查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技术协作单位应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如实提供项目相关资料、数据和信息,执行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检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区域示范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政府专项资金的资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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